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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英黃鴻達顏維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條例、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罪處刑確定,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13年1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71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6年9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8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7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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