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執行後,經
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