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隨狀附具聲請再審之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七 月 廿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