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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鴻章蔡俊有黃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隨狀附具聲請再審之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其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七 月 廿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蔡 俊 有

法官 黃 永 祥

書記官 吳 家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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