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