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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謝志揚陳淑媛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為在監執行之人,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乃遲至一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陳 淑 媛

法官 莊 謙 崇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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