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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何方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名判處被告甲○○、乙○○各有期徒刑一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甲○○上訴意旨請求從輕判決,被告乙○○未具理由提起上訴,均核無足取,渠等之上訴均應予以駁回。

被告等二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蔣 有 木

法官 何 方 興

書記官 劉 妙 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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