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七三八號,併辦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光碟片伍佰肆拾玖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封面目錄貳冊、促銷宣傳廣告紙貳張、盜版音樂光碟片影片圈選目錄壹張均沒收。
事實
乙○○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音樂專輯、歌曲,均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恃以維生之常業犯意,向綽號「大餅」及「蔡頭」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四十五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二、三所列之重製盜版音樂光碟共五百四十九片,再以音樂光碟每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七片五百元之價格,自九十一年十一月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在台東縣各鄉鎮市販賣,於每星期之星期一在成功鎮某處夜市、星期二在太麻里鄉某處夜市、星期三在池上鄉某處夜市、星期四在關山鎮某處夜市、星期五在知本鄉某處夜市、星期六在卑南鄉太平村某處夜市、星期日在台東市○○路○段夜市等處夜市設攤陳列,並以先提供盜版音樂光碟片封面目錄供不特人圈選,再至車內取貨之方式,出售交付上開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共計販售約一、二千片,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以之為常業,並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下午七、八時許,乙○○在上開關山鎮夜市,以上揭方式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予胡國強,始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四片,復經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持搜索票,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上開池上鄉○○路夜市乙○○所駕駛之車號YH─三九一九號(起訴書誤載為三九一六號)自小客車上,搜獲其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封面目錄二冊、促銷廣告紙二張、盜版音樂光碟片影片圈選目錄一張。迄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乙○○於上開成功鎮夜市攤位,再度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五百二十一片。乙○○又於原審審理期間在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廿二時十分,在台東縣成功鎮夜市設攤陳列上開之盜版音樂光碟,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CD二十四片(如附表三所示)。
案經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委由吳彥虢、丁○○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雖坦承不諱,惟辯稱:「伊未天天賣,且移送併案之CD是正版,並非盜版」云云,但查前揭事實,已據被告於原審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丁○○、吳彥虢於警詢、甲○○於原審偵審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胡國強、莊雅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前開被侵害著作權之音樂光碟正版品包裝封面、音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著作權證明文件、照片四幀附卷足憑,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共五百二十五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封面目錄二冊、促銷宣傳廣告紙二張、盜版音樂光碟片影片圈選目錄一張扣案可資佐證。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以維生,至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本件被告自承其係因生活不好過,才出來販賣,每星期一至星期日在台東縣市各夜市賣,賣了很多片,至少有
一、二千片等語,顯見被告係以至各夜市擺攤為業,其販賣之範圍又遠至台東池上、關山、成功太麻里、知本、卑南鄉太平村等處,非僅在台東市,且觀其販出及扣案之光碟數量甚多,扣案之目錄等物品,並非偶爾供人選購,足見被告係以在夜市擺攤販賣盜版光碟之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恃販賣該等盜版影片光碟維生至明,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CD二十四片,亦係盜版之物,並經告訴人指訴明確,並經證人莊雅雯指證被告確有販賣盜版光碟屬實,此外另有照片六張、CD包裝廣告五張在卷可稽。被告雖提出台東市攤販協會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以證明其另有正當職業一節,經查該證明書並無文號(職證字第0號),又無關防,亦無被告薪資之記載,顯然係事後請人任意出具,已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另有職業及薪資收入,再參照被告之前科資料,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亦因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偵審判處罪刑三月確定,上開證明書亦不足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前開所辯,自係諉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查被告明知前開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他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均應視為侵害著作權。被告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之常業罪。被告犯罪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而被告前揭意圖營利而販賣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並以之為常業之犯行,於著作權法修正前後,均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法定刑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處斷。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案原審審理中在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前之同月七日又因販賣盜版CD被查獲,此部分為其常業犯事實之一部分,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一併審判,原審未及一併審究,自有未洽。又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所謂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係指未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而言。故該法第九十四條為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可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論以想像競合犯,亦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其為常業,雖無可取。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犯罪前科,且被查獲後,尚在審理中,又再犯罪,惟其行為後已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列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五百四十九片及盜版光碟片封面目錄二冊、促銷廣告紙二張、盜版音樂光碟片影片圈選目錄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承無訛,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於移送併辦部分另外廿七片非屬盜版之物,已據告訴人代理人丙○○陳明在卷,此部分爰不另為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 │一 │黃品源簡單情歌 │1 │小薇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二 │動力火車 │1 │衝動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三 │阿杜堅持到底 │1 │堅持到底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四 │張學友他在那裡 │1 │他在那裡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共計四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 │一 │任賢齊一個人 │70│一個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二 │那英如今 │62│如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三 │彭佳慧暢情錄 │20│自從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四 │溫嵐藍色雨 │13│藍色雨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五 │張清芳雙陳故事 │40│最後一夜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六 │許慧欣孤單芭蕾 │26│孤單芭蕾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七 │蕭亞軒愛的主打歌 │76│吻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八 │阿杜堅持到底 │84│堅持到底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九 │周蕙寂寞城市 │16│體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 │潘瑋柏壁虎漫步 │38│壁虎漫步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十一│動力火車 │24│衝動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十二│濱崎步濱紛彩虹 │52│We Wish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共計五百二十一片 │ └───────────────────────────────────┘ 附表三: ┌──┬────────┬──┬───────┬─────────┬──┐ │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備註│ │ │名稱 │ │ │ │ │ ├──┼────────┼──┼───────┼─────────┼──┤ │ 1 │伍佰 冬之火 │ 2 │ 楓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2 │F4煙火的季節等│ 5 │ 晴天 │新力哥倫比亞 │ │ │ │ │ │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彭佳慧 暢情錄等│ 3 │ 自從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4 │那英 如今等 │ 8 │ 如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5 │范逸臣 │ 1 │ 時間沙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6 │蕭亞軒 │ 2 │ 吻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7 │5566 │ 1 │ 神話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潘瑋柏壁虎漫步等│ 2 │ XSPY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共貳拾肆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