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雙嶸營造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街138號1樓 被告兼上一人 代表人 己○○ 男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市○○街138號 被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鶴岡98之1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鶴岡98之1號 被告兼上一人 代理人 戊○○ 男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鶴岡98之1號 被 告 辛○○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市○○○路42號之1 被 告 庚○○ 男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鳳林鎮○○路65號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41、3790、3740號;90年度偵字第1119號;91年度偵字第6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丙○○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年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萬榮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花蓮縣萬榮鄉鄉長;丙○○係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財經課技士,2人皆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己○○係「 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雙嶸營造公司)負責人,戊○○係「進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昱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起訴書誤載為名義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應為戊○○之配偶乙○○),庚○○係「通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被告辛○○係花蓮縣花蓮市「華谷飯店」負責人。 (一)甲○○、丙○○2人明知被告辛○○係花蓮市「華谷飯店 」負責人,並無承攬土木工程之營業牌照及能力,2人竟 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於辦理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西林村10-12鄰山邊排水改善工程等12項萬榮鄉89年小型 工程時,由甲○○事先洩漏投標底價予辛○○,並同意辛○○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山營造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東台營造有限公司、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之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或川奇土木包工業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按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1之底價及編號3、5之得 標廠商記載有誤,正確底價及得標廠商名稱更正如附表三所示),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辛○○不法利益即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011,700元。 (二)丙○○明知其所經辦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馬遠村1至4鄰社區道路駁坎改善工程、馬遠社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明利農路改善工程、馬遠社區舞台及周邊設施改善工程、明利馬太鞍社區道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2鄰上 方產業道路改善工程、萬榮村第6鄰道路修繕工程、紅葉 村加星山農路改善工程、明利村第1鄰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馬遠新村農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2鄰上方產道改善工 程等12項之該鄉小型工程,並未委外設計,竟由其本人逕自設計工程圖,將設計完成之工程設計圖持至「允茂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允茂公司)加蓋公司章戳後,攜回鄉公所據以製作工程發包預算書,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掌管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萬榮鄉公所及公文書之正確性。上開其自行設計之工程圖設計費,則經由允茂公司銀行帳戶具領後,輾轉交其取得,總計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本人164,316元(公訴人誤載為175,854元;按依卷附相關工程測量設計費用發票、請款簽呈等資料,起訴書係將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16,207元與馬遠村社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18,753元顛倒誤繕;另明利農路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應為26,313元,起訴書誤載為16,313元;而明利馬太鞍社區道路改善工程測量設計費用為16,060元,起訴書誤載為18,872元;又就萬榮村第6鄰道路修繕工程測量設計費用部分未經請 款,起訴書誤載為18,726元)。 ㈢甲○○、丙○○2人明知戊○○、潘昆龍、己○○3人係分別以商借昱統營造公司、煥陞土木包工業(戊○○部分)、烽綺土木包工業、明盛土木包工業、成信營造有限公司(庚○○部分)、永康土木包工業、松竹營造有限公司(己○○部分),竟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甲○○事先洩漏投標底價予戊○○、潘昆龍、己○○,再由其等3人各就所參與 投標之工程(即如附表一、四、五之工程),決定每家廠商標價之方式,均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戊○○以進昱營造公司名義、庚○○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己○○以雙嶸營造公司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竟故不依法審核,予以包庇、同意其等借牌圍標工程,使戊○○、潘昆龍、己○○3人得 以接近工程底價之價格(按起訴書就附表四編號2之底價誤 載為473,000元,正確底價金額應為472,500元;另附表四編號7之工程名稱應為馬遠村賽沙旦農路改善工程,起訴書誤 載為馬遠村賓沙旦農路改善工程),得標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等20項小型工程(戊○○部分)、馬遠6鄰產 業道路改善工程等10項小型工程(庚○○部分)、明利村第1鄰道路排水改善工程等9項小型工程(己○○部分),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戊○○共計戊○○1,430,900元;圖利被 告庚○○570,300元;圖利被告己○○667,500元。嗣為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組循線查獲,並查扣進昱營造公司工程支出明細、支票簿、裕國土木包工公文明細保單資料、花蓮縣政府工程合約2冊、萬榮鄉公所工程合約28冊、瑞穗鄉公所 工程合約6冊、卓溪鄉公所工程合約5冊、允茂工程行游麗雲花蓮二信存摺3本、允茂大展營業收入總分類帳10頁、允茂 大展廠商往來發票請款3頁、允茂大展鴻揚89年發票登記簿 21頁、甲○○郵局存摺1本、蔡立欣台灣銀行存摺1本、展群營造股東名冊6張、展群營造工程合約、展群營造萬榮鄉公 所函8張、羅榮華日曆46頁、萬榮鄉公所工程預算書影本49 冊、進昱營造公司、瑞山營造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通曜土木包工業、雙嶸營造公司參加萬榮鄉公所投標文件影本5 冊、辛○○代付工程押標金相關資料影本2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組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此傳聞法則之規定係於92年2月6日始經修正公布,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規定,係自同年9 月1日起施行。故證人蘇連勝、林寶茹、朱火田、鄭明忠、 丁○○、蔡玫珠等人,在92年9月1日以前(即上開傳聞法則規定施行前)之警詢中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規定,其等於該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警詢中依法定程序所為供證,其效力不受影響,亦即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系爭工程應不得採取限制性招標 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23條定有明文,本案附表1至5所列系爭工程除附表一編號12外,均未達100萬元,應依「花 蓮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而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案系爭工程均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至第13款之情形,自不得依該條第1款或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招標,而應依該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 家以上之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進行比價或議價。」之方式取得3家以上之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進行比價或議價。原 審逕認被告所為與政府採購法第22條(原審誤載為第23條)第13款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2條規定無 悖,適用法律顯有錯誤。 三、認定被告甲○○、丙○○犯罪所憑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不知有圍標之情事,不知辛○○沒有牌,就萬榮鄉之工程發包事宜,伊均係依法行政,並無貪污圖利他人情事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甲○○不知工程借牌之事;發包及開標流程未違法;被告甲○○指定選商係依據曾承做鄉公所工程之廠商擇定,每一步驟均無瑕疵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於調查站中供承:「進昱營造、通曜土木、雙嶸營造、瑞山營造等4家土木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我都認識,這4家廠商因為商譽不錯、無不良紀錄,所以我才會選定這4家 廠商參加比價(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第54頁反面);於偵 查中亦供承:「競標廠商都是由其指定。」(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12頁)。 ㈡被告丙○○供承:「通曜土木、雙嶸營造…等4大集團承做 公所工程係鄉長指定。」(89偵3741卷第24頁);「明知辛○○係無牌業者及其與庚○○、己○○、戊○○等聯合圍標工程情事,均曾規勸鄉長,惟鄉長執迷不悟,反而要渠不要多管閒事,只好奉命行事(前揭偵查卷第143-145頁);「 為規避採購法100萬元以上工程必須上網公開招標之規定, 並為指定交由辛○○承做,鄉長乃指示馮添福提報計劃時即將『西林村第2鄰上方產業道路改善工程』分割為2個工程即3181號及3980號工程,最後分別以905,000元及550,000元指定交由辛○○承做(前揭偵查卷第144頁);「辛○○在甲 ○○競選鄉長前有替他助選,周某當選後,蔡女即常到鄉公所找甲○○。曾向甲○○報告辛○○借牌不能投標(20次左右),鄉長叫渠不要管。」(前揭偵查卷第150頁);「… 採購發包底價表中我只負責寫審議底價,在開標前5分鐘再 由鄉長寫開標底價密封。…」(原審卷第108頁)。 ㈢被告戊○○供承:「我與周鄉長只是發包與承包工程關係,因為我所有進昱營造與仁暉土木工業施工品質不錯,故該20餘件工程周鄉長均指定由我參加比價而得標承做。」(89年度他字第318卷第137頁反面)。 ㈣被告庚○○供承:「坦陳提供通曜、明盛、成信、國裕等廠商名單給財經課胡春花,再轉送至課長、鄉長,由鄉長從上開名單決定參與比價廠商。」(89年度他字第3740號卷第33頁)、「(據本組調查萬榮鄉長甲○○就上開一覽表項次一至六之工程皆簽核由通曜、烽綺、明盛等3家廠商參與投標 ,且上述工程皆由通曜土木得標,為何如此?)我因家住在萬榮鄉公所旁,且因景氣不佳曾拜託鄉長甲○○將部分工程給我承作,且因我施工品質不錯所以才會如此。」(89年度他字第318卷第59頁反面); ㈤被告辛○○供承:「我曾於87年甲○○上任時,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他。近幾年景氣不好我又積欠債務,故曾向周鄉長表示,如果萬榮鄉有公共工程,希望能給我機會承做。因此萬榮鄉公所欲發包公共工程時,有時會將招標通知寄到華谷飯店給我(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第177頁);「每次工程均寄3份給我,大部分係由胡春花或林寶茹兩位鄉公所收發及 承辦人,打電話告知我有某些工程要發包,希望我提供陪標公司名稱以供比價之用…」(89年度他字第318卷第177頁)。 ㈥證人蘇連勝證稱:「曾向甲○○建議不能一直讓4個集團承 做該鄉工程,惟未受採納。」(89年度偵字第3741卷第80頁);「確有向鄉長說過有同一廠商來投標。」(原審卷第453頁)。 ㈦證人林寶茹證稱:「參加工程投標的3家廠商係由鄉長指定 ,批下來後再依丙○○指示或請教胡春花後,將3份招標通 知及標單交由瑞山營造的林百瑞,參加工程投標的3家廠商 係由鄉長指定,批下來後再依丙○○指示或請教春花後,將3份招標通知及標單交由瑞山營造的林百瑞或辛○○及通曜 土木庚○○。不過丙○○及胡春花有時會將招標通知或標單交給廠商。」(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27頁)。 ㈧證人朱火田證稱:「…戊○○早就告知我萬榮鄉公所會寄通知給我,叫我去領標單,戊○○要我依據他所告知之價格去標價,自行填寫估價單並要我自行出押標金,本人均依其指示辦理…」(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第148頁反面);「(經查馬遠村第6鄰環境設施改善工程與萬榮鄉公所之底價為935,000,而你竟以932,000元,僅差3000元得標,是否你事先 即知悉底價?)是的,投標前戊○○就告訴我底價為935,000元,要減一點去投標,果然順利得標。」(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第149頁)。 ㈨證人鄭明忠證稱:「是的,某日戊○○持乙份萬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標單至本公司,戊○○向本人表示該工程是他的,請我在投相關文件上加蓋本公司大小章以做為陪標之用,他並說爾後只要是萬榮鄉公所通知要昱統營造公司參與比價之工程都是他的,請我幫忙陪標…」(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 第186頁反面)。 ㈩被告甲○○於調查局東機組訊問時,稱:「其未向廠商拿工程回扣」、「其未洩漏底價給辛○○、戊○○?」乙事,均呈說謊反應(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17頁;89年度偵字 第3790號卷第47頁)。 被告戊○○於調查局東機組訊問時稱:「其未協議陪標商代出押標金」、「其未圍標萬榮鄉工程」;被告己○○稱:「其不知工程底價」、「其未給鄉長或公務員好處」、「其不知鄉長有指定廠商」;被告辛○○稱:「其未知工程底價」;共同被告庚○○稱「其未給鄉長、承辦人好處」乙事,均呈說謊反應(89年度偵字第3740號卷第8、27、45、75頁;89年度偵字第3790號卷第46頁)。 本院審理中將附表所示之51件工程中之21件(因資料有限,無法全數鑑定)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鑑定機關亦認為21件工程中之17件均由進昱營造公司得標,不論工程大小,每一件標案之得標價格均比核定底價略低1,000-10,000元不等,甚至其中3件標案與核定底價完全相同,標 價與底價之比例在98.66% -100%間,每一件標案均只有得標廠商之標價進入核定底價範圍內而得標,其餘未得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在不同招標時間卻同時出現該等情形,應非巧合,有該會95年1月6日工程鑑字第09500009750號函及 所附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甲○○職司該鄉多項工程,對此現象豈有不知之理,益徵前述證人所述被告甲○○事先洩漏投標底價予特定廠商,任該等特定廠商圍標之情,堪屬真實。 此外,復有進昱公司、瑞山公司、川奇土木包工、通曜土木包工業、雙嶸公司參加萬榮鄉公所投標文件影本5冊可稽。 綜上,被告甲○○確係明知被告辛○○等特定廠商借牌圍標,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及「花蓮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辦理,竟違反前開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花蓮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5條之規定,違法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排擠其他 廠商公平競爭機會,以保送被告辛○○等特定廠商得標並令其任意左右決標價格,被告甲○○顯有圖利他人之故意,至為明確,所辯無圖利之故意,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丙○○部分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均係依法寫簽呈逐級請長官核示,再依鄉長批示辦理,並無圖利他人。又伊雖有為允茂公司就就附表6所示之12項工 程畫設計工程圖,但並無偽造文書云云。經查: ㈠被告丙○○於偵查中供承:「明知辛○○係無牌業者及其與庚○○、己○○、戊○○等聯合圍標工程情事,均曾規勸鄉長,惟鄉長執迷不悟,反而要渠不要多管閒事,只好奉命行事。」(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43-145頁)。 ㈡被告己○○供承「…這10件工程均是萬榮鄉公所技士丙○○或約僱人員馮添福以鄉公所名義通知我前往參與比價。我並未向松竹營造、永康土木借牌參與比價投標。」(89年度他字第318號卷第118頁)。 ㈢證人林寶茹證稱:「參加工程投標的3家廠商係由鄉長指定 ,批下來後再依丙○○指示或請教胡春花後,將3份招標通 知及標單交由瑞山營造的林百瑞,參加工程投標的3家廠商 係由鄉長指定,批下來後再依丙○○指示或請教春花後,將3份招標通知及標單交由瑞山營造的林百瑞或辛○○及通曜 土木庚○○。不過丙○○及胡春花有時會將招標通知或標單交給廠商。」(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27頁)。 ㈣被告丙○○坦承:「替允茂畫10幾件工程設計圖寄給該公司老闆丁○○。每一張設計圖受領1至2千元車馬費。」(前揭偵查卷第15頁反面-16頁);「幫丁○○畫部分施工圖。」 (前揭卷第22頁反面-23頁)。 ㈤證人丁○○證稱:「(是否係自行設計前述工程?)不是,萬榮鄉公所委託我設計之工程,實際均由丙○○向我借牌完成設計。」(前揭卷第45頁反面);「丙○○向渠借牌設計工程,設計費均為丙○○領走。」(前揭卷第46頁反面-48頁);「否認出借印章給他人,是丙○○拿設計圖到渠公司蓋允茂公司印章,蓋章後渠向丙○○收取9﹪作為營業稅及 所得稅稅金。」(前揭卷第138頁);「設計費是入到允茂 公司帳戶內,經公司提領現款,丙○○再去領取。」(前揭卷第139頁);「丙○○不曾替允茂公司代為設計設計圖。 」(前揭第139頁);「因為那陣子身體不好,請丙○○幫 我去測設。那時身體不好,沒有下圖沒有測量,所以扣除9 ﹪稅金。當時個人並不認為這是借牌89年12月4日調查局詢 問時沒有說洪向我借牌。」(原審卷第352-354頁)。 ㈥證人蔡玫珠證稱:「(允茂、大展、鴻揚發票登記簿頁6、12、18登載之情形)係指洪姓技士向該公司借牌和萬榮鄉公 所訂立委任測量設計契約,並由該公司開發票渠請款之用。」(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98頁反面-99頁);「(發票登記簿編號5頁18登載之情形)係指該款項由洪技士自己已 領走。」(前揭卷第100頁);「洪姓技士向該公司借牌總 計19項工程,金額349035元,扣除9﹪之費用後餘317623元 均由洪姓技士領走。」(前揭卷第100頁);「丙○○有去 公司領過測量設計費。老闆說丙○○會來領測設費,要我扣掉9﹪,不清楚洪有無向公司借牌…」(原審卷第350-351 頁)。 ㈦被告丙○○於調查局東機組訊問時,稱:「其未收取廠商回扣」、「其未重覆設計工程圖予廠商」、「其未向廠商借牌請領取設計費。」乙事,均呈說謊反應(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35頁、89年度偵字第3790號卷第47頁)。 ㈧此外,復有以允茂工程行名義設計請款之工程設計預算書影本12份、進昱公司、瑞山公司、川奇土木包工、通曜土木包工業、雙嶸公司參加萬榮鄉公投標文件影本5冊可稽。 ㈨綜上,⑴被告丙○○於承辦附表1至5工程案件時,並未依前開「花蓮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方式取得3家以上之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進行比價 或議價。且於偵查中坦陳明知被告辛○○等係以借牌等不法手段參與競標工程,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及「花 蓮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任令其得 標,被告丙○○顯有圖利他人之故意,至為明確,所辯無圖利之故意,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⑵又被告丙○○繪製附表6所示之12項工程圖所取得之對價係允茂公司從總工程 款扣除9﹪之稅賦後之餘款,此乃一般工程借牌之價碼,與 其於偵訊中所述「每件圖丁○○都拿2千元車馬費給伊」( 89年度偵字第3741號卷第160頁反面、89年度聲羈字第111卷第5頁)之2千元「車馬費」相去甚遠。且證人丁○○偵查中結證稱被告丙○○自行繪製工程圖並至允茂公司借章加蓋,顯見被告丙○○所謂代允茂公司測量及設計工程圖之說顯係脫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實係以非法方法自行設計工程圖,再借委外之名義辦理工程之預算書,從中牟利。另參諸證人丁○○、蔡玫珠在偵查中證述之情節與被告丙○○之自白相符,佐以被告於調查局東機組訊問時,就其未向廠商借牌請領設計費乙事並未通過測謊,被告丙○○顯有圖利自己之故意,至為明確,所辯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被告甲○○、丙○○,就圖利被告辛○○等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圖利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已於90年10月25日修正,刑度部分雖未修正,然構成要件改採「結果犯」並增列以「明知違法」為要件,比較新舊法,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爰依裁判時法論處。 (二)圖利金額之認定 被告辛○○等所圍標之系爭工程,均係土木或道路工程,依卷附之國稅局87、88、89年編列之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營造業土木或道路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均為10%,故被告甲○○、丙○○共計圖利被告戊○○1,430,900 元;圖利被告辛○○1,011,700元;圖利被告庚○○570,300元;圖利被告己○○667,500元,總計圖利3,680,400元(詳如附表所示)。 (三)原審認被告甲○○、丙○○所為不構成圖利罪,尚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審酌被告甲○○身為萬榮鄉鄉長,位居要津,不知克盡職守監督所掌業務,造福鄉民,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且就系爭工程係居於主導地位,實有辱官箴,被告丙○○違法失職意在曲從長官,及渠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其犯罪所生危害,並衡量其所犯之情節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併各依法褫奪公權2年,以示懲儆。至 本件圖利被告辛○○等人所得財物悉歸廠商被告辛○○等人取得,被告甲○○、丙○○就該部分並無所得,故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丙○○圖利自己所得164,316元, 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萬榮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意意旨另以:被告己○○係「雙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戊○○係「進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庚○○係「通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被告辛○○係花蓮縣花蓮市「華谷飯店」負責人。 (一)被告辛○○並無承攬土木工程之營業牌照及能力,竟於萬榮鄉公所辦理如附表二、三所示西林村10至12鄰山邊排水改善工程等12項萬榮鄉89年小型工程時,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之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 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或川奇土木包工業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 (二)被告戊○○、庚○○、己○○於萬榮鄉公所辦理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等20項小型工程、馬遠六鄰產業道路改善工程等10項小型工程、明利村第1鄰道路排水改善 工程等9項小型工程時,分別以商借昱統營造公司、煥陞 土木包工業(被告戊○○部分)、烽綺土木包工業、明盛土木包工業、成信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庚○○部分)、永康土木包工業、松竹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己○○部分)之執照,再由其等3人各就所參與投標之工程,決定每家廠 商標價之方式,均意圖影響投標價格,而以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被告戊○○以進昱營造公司名義;被告庚○○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被告己○○以雙嶸營造公司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因認被告辛○○、戊○○、己○○、庚○○均係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並認被告雙嶸營造公司、進昱營造公司為 法人組織,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係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 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4044號著有判決可參。換言之,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規範範圍,並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或競爭價格之廠 商,故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之競爭,並不在本條項規範之範圍內。 三、訊據被告進昱營造公司、辛○○、戊○○、庚○○均坦承確有借牌圍標之事實,惟辯稱:不知借牌圍標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語。被告雙嶸營造公司、己○○則辯稱:並無借牌圍標等語。經查,被告進昱營造公司等人確有借牌圍標萬榮鄉公所如附表1至5所示工程之事實除經被告進昱營造公司等人坦承不諱外(89年度偵字第318號第176頁反面;90年度偵字第3740號第33頁反;90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47頁反面),並經證人辛大暉、蔡燿駿、林日金、蔣國富、羅榮華、李慶宗、朱火田、李松竹、洪道德、鄭明忠等證述屬實(89年度偵字第318號第134頁反面、148頁反面、169、173頁反面、181、186、189頁反面;90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37、47、81、95、97頁),是證人辛大暉等人僅參與形式之投標,係屬無意投標或競爭價格之廠商,揆諸前開說明,行為時並不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範之範圍。至91年2月6日雖增訂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用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惟被告戊○○等人行為時既無有關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處罰規定,即不得對被告戊○○、辛○○、庚○○、己○○繩以該刑罰。至本案參與投標者,雖以被告雙嶸營造公司、進昱營造公司名義為之,惟既未違反政府採購法,已如前述,則其代表人亦未因執行業務而犯行為時之政府採購法之罪,已如前述,自無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負其刑責任。原審認被告辛○○等人所為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判決無罪,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未取得明盛土木包工業之同意,竟盜刻該土木包工業之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向萬榮鄉公所投標,因認被告庚○○另涉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向明盛土木包工業借牌,且同時亦向明盛之負責人林日金借發票章來使用,並未偽刻明盛土木包工業之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等語。查本件公訴人之所以指被告庚○○涉犯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庚○○借明盛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時,於證件封上所蓋用之店章,其店章上之電話號碼係(038)353396號 ,而證人林日金在偵查中證稱該枚店章與其店內使用電話號碼不符等語為其論據。惟證人林日金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其所經營之明盛土木包工業自83年間起,即委託晴麗會計事務所代為辦理報稅事宜(原審卷第162頁),而證人即晴麗會計 事務所負責人簡麗玉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明盛土木包工是否你的會計事務所代為辦理設立及復業?」、「我是晴麗負責人。明盛土木包工業是委託我們辦理設立及復業登記。」、「(申請中所使用之發票章如何來?)是林日金授權我們刻的。」、「(後來向稅務機關申請發票是否均是使用此印章?)有兩套,設立時是四角章,申報是用電視形狀(中間橢圓)的發票章。」、「(卷附投標的章是否與林日金委託你們申辦登記的章相同?)(提示偵卷89年度他字第318號第199頁之後)也是這個章。這個章也是林日金授權我們刻的。因為我們要申報用的。」、「(此章現在由何人保管?)事務所有1顆,林日金那邊也有1個。我們各保管1顆 ,林日金那裡的是開立發票時用的章。我們這邊是用來申報營業稅用的。這兩顆章是一樣的。」、「(該章上面的電話有無變動過?)我們這邊的章是沒有變動過。」等語(原審卷第162-163頁),而經原審當庭命證人簡麗玉委請事務所 人員將明盛土木包工業報稅用店章即時送至法庭供勘驗結果,其店章確與被告庚○○蓋用於投標證件封上之店章相同,足見證人簡麗玉所述,確屬可信。此外,並有蓋用相同店章,且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明盛土木包工業88年至91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6份、88年度至90年度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乙份附卷可參,而證人林日金因涉及提供借牌圍標事實,於面臨檢調單位通知、傳喚偵訊時,為圖撇清責任,就該店章答以並未授權,非無可能。從而,被告庚○○所辯並未盜刻明盛土木包工業店章乙節,堪予採信。惟公訴人認被告庚○○該部分犯行與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 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戊○○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圖利金額 │ │號│ │ │ │ │ ├─┼────┼───────┼─────────────────────┼─────┤ │1 │89年4月 │馬遠社區道路環│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56,500元 │ │ │17日 │境設施改善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565,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569,000元)。 │ │ ├─┼────┼───────┼─────────────────────┼─────┤ │2 │89年4月 │馬遠新村1—4鄰│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46,500元 │ │ │19日 │社區道路駁坎改│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善工程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65,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70,000萬元)。 │ │ │ │ │ │ │ │ ├─┼────┼───────┼─────────────────────┼─────┤ │3 │89年4月 │馬遠新村社區排│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66,000元 │ │ │19日 │水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66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662,000元)。 │ │ │ │ │ │ │ │ │ │ │ │ │ │ ├─┼────┼───────┼─────────────────────┼─────┤ │4 │89年5月 │馬遠新村部落環│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66,500元 │ │ │11日 │境設施改善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665,000元底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665,000元)。 │ │ ├─┼────┼───────┼─────────────────────┼─────┤ │5 │89年4月 │明利農路改善工│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93,000元 │ │ │17日(起│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訴書及原│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審判決均│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93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誤載為4 │ │程(底價為936,000元)。 │ │ │ │月19日)│ │ │ │ ├─┼────┼───────┼─────────────────────┼─────┤ │6 │89年8月 │馬遠社區舞台及│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94,000元 │ │ │8日 │周邊設施改善工│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程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94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945,000元)。 │ │ ├─┼────┼───────┼─────────────────────┼─────┤ │7 │89年1月 │明利村道路路面│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35,000元 │ │ │7日 │排水溝修復工程│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35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354,000元)。 │ │ ├─┼────┼───────┼─────────────────────┼─────┤ │8 │89年1月 │明利村第4鄰環 │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47,200元 │ │ │12日 │境設施改善工程│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底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72,000元)。 │ │ ├─┼────┼───────┼─────────────────────┼─────┤ │9 │89年1月 │明利村第2鄰道 │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47,100元 │ │ │12日 │路改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71,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89年4月 │明利村第5鄰道 │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46,500元 │ │10│17日 │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65,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67,000元)。 │ │ ├─┼────┼───────┼─────────────────────┼─────┤ │ │89年4月 │明利馬太鞍社區│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56,000元 │ │11│19日 │道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56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561,000元)。 │ │ ├─┼────┼───────┼─────────────────────┼─────┤ │ │87年12月│西林產業道路工│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186,500元 │ │12│31日 │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仁暉土│ │ │ │ │ │木包工業之名義及新台幣1,865,000元之低價得 │ │ │ │ │ │標工程(底價190,000元)。 │ │ ├─┼────┼───────┼─────────────────────┼─────┤ │ │89年1月 │西林2鄰農路改 │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73,800元 │ │13│7日 │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738,000元底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738,000元)。 │ │ ├─┼────┼───────┼─────────────────────┼─────┤ │ │89年1月 │西林社區道路街│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47,200元 │ │14│12日 │道改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89年4月 │西林農路改善工│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92,000元 │ │15│21日 │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92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925,000元)。 │ │ ├─┼────┼───────┼─────────────────────┼─────┤ │ │88年9月 │萬榮鄉○區道路│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94,000元 │ │16│17日 │名牌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940,000元底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945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40,000 │ │ │ │ │ │元)。 │ │ ├─┼────┼───────┼─────────────────────┼─────┤ │ │89年1月 │社區道路安全設│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90,400元 │ │17│11日 │施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904,000元(起訴書誤 │ │ │ │ │ │載為944,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905,000│ │ │ │ │ │元)。 │ │ ├─┼────┼───────┼─────────────────────┼─────┤ │ │89年1月 │萬榮轄區導覽圖│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47,200元 │ │18│12日 │計畫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89年4月 │紅葉村江布南山│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73,500元 │ │19│18日 │農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735,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735,000元)。 │ │ ├─┼────┼───────┼─────────────────────┼─────┤ │ │89年4月 │紅葉村舞鶴山農│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72,000元 │ │20│19日 │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72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725,000元)。 │ │ ├─┴────┼───────┴─────────────────────┴─────┤ │ 合計 │ 1,430,900元 │ └──────┴───────────────────────────────────┘ 附表二、被告辛○○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圖利金額 │ │號│ │ │ │ │ ├─┼────┼───────┼─────────────────────┼─────┤ │1 │89年8月 │西林村10—12鄰│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92,800元 │ │ │1日 │山邊排水改善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 │ │ │ │ │司名義及新台幣928,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35│ │ │ │ │ │,000元)。 │ │ ├─┼────┼───────┼─────────────────────┼─────┤ │2 │89年8月 │西林村第12鄰道│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18,600元 │ │ │1日 │路排水溝改善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 │ │ │ │ │司名義及新台幣186,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195│ │ │ │ │ │,000元)。 │ │ ├─┼────┼───────┼─────────────────────┼─────┤ │3 │89年1月 │見晴第5鄰道路 │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76,000元 │ │ │12日 │改善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執│ │ │ │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 │名義及新台幣760,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765, │ │ │ │ │ │000元)。 │ │ ├─┼────┼───────┼─────────────────────┼─────┤ │4 │89年1月 │萬榮村部落道路│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94,000元 │ │ │12日 │排水改善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執│ │ │ │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 │名義及新台幣940,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45, │ │ │ │ │ │000元)。 │ │ ├─┼────┼───────┼─────────────────────┼─────┤ │5 │88年11月│紅葉村社區道路│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70,200元 │ │ │20日 │排水溝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東台營造有限公司執│ │ │ │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 │名義及新台幣702,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703, │ │ │ │ │ │000元)。 │ │ ├─┼────┼───────┼─────────────────────┼─────┤ │6 │88年8月 │西林村3—6鄰簡│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93,800元 │ │ │23日 │易自來水改善工│公司、志豐土木包工業、東台營造有限公司執照│ │ │ │ │程 │,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 │名義及新台幣938,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40, │ │ │ │ │ │000元)。 │ │ ├─┴────┼───────┴─────────────────────┴─────┤ │ 合 計 │ 445,400元 │ └──────┴───────────────────────────────────┘ 附表三、被告辛○○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圖利金額 │ │號│ │ │ │ │ ├─┼────┼───────┼─────────────────────┼─────┤ │1 │89年4月 │西林村社區道路│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64,500元 │ │ │19日 │排水改善工程 │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 │ │ │ │ │標價及由其代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 │ │ │ │ │之競爭,而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業及新台幣645,│ │ │ │ │ │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649,000元,起訴書│ │ │ │ │ │誤載為651,000元)。 │ │ │ │ │ │ │ │ ├─┼────┼───────┼─────────────────────┼─────┤ │2 │89年5月 │西林村第2鄰上 │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55,000元 │ │ │16日 │方產業道路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 │工業及新台幣550,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560, │ │ │ │ │ │000元)。 │ │ ├─┼────┼───────┼─────────────────────┼─────┤ │3 │89年6月 │萬榮村行政大樓│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92,300元 │ │ │28日 │周邊彩繪圖騰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 │ │ │ │ │業(起訴書誤載為瑞山營造公司)名義及新台幣│ │ │ │ │ │923,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30,000元)。 │ │ │ │ │ │ │ │ ├─┼────┼───────┼─────────────────────┼─────┤ │4 │89年5月 │萬榮鄉立托兒所│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55,000元 │ │ │16日 │設備改善工程 │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 │工業及新台幣550,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565, │ │ │ │ │ │000元)。 │ │ ├─┼────┼───────┼─────────────────────┼─────┤ │5 │89年4月 │西林村第2鄰上 │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90,500元 │ │ │17日 │方產業道路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 │工業(起訴書誤載為瑞山營造公司)名義及新台│ │ │ │ │ │ │幣905,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10,000元)。 │ │ │ │ │ │ │ │ ├─┼────┼───────┼─────────────────────┼─────┤ │6 │89年4月 │西林村第6鄰後 │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89,500元 │ │ │19日 │方排水溝改善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等二家執照,由其決定每│ │ │ │ │程 │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 │ │ │ │ │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業及新台幣895,│ │ │ │ │ │000元低價得標(底價為900,000元)。 │ │ │ │ │ │ │ │ ├─┴────┼───────┴─────────────────────┴─────┤ │ 合 計 │ 566,300元 │ └──────┴───────────────────────────────────┘ 附表四、被告庚○○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圖利金額 │ │號│ │ │ │ │ ├─┼────┼───────┼─────────────────────┼─────┤ │1 │89年1月 │馬遠6鄰產業道 │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47,200元 │ │ │17日 │路改善工程(89│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三家廠│ │ │ │ │年1月11日開標 │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 │ │ │ │) │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之低 │ │ │ │ │ │價得標工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 │ │ │ │ │ │ │ │ │ ├─┼────┼───────┼─────────────────────┼─────┤ │2 │89年1月 │明利上農路改善│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47,200元 │ │ │17日 │工程(89年1月 │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三家廠│ │ │ │ │11日開標) │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 │ │ │ │ │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之低 │ │ │ │ │ │價得標工程(底價為472,500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 │ │473,000元)。 │ │ │ │ │ │ │ │ ├─┼────┼───────┼─────────────────────┼─────┤ │3 │89年1月 │紅葉西寶支線改│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47,200元 │ │ │17日 │善工程 │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三家廠│ │ │ │ │ │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 │ │ │ │ │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472,000元之低 │ │ │ │ │ │價得標工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 │ │ │ │ │ │ │ │ │ ├─┼────┼───────┼─────────────────────┼─────┤ │4 │89年1月 │萬榮村第6鄰道 │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47,200元 │ │ │17日 │路修繕工程 │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並盜刻明盛土木│ │ │ │ │ │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以由其決定│ │ │ │ │ │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 │ │ │ │ │使其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472,000 │ │ │ │ │ │元之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473,000元)。 │ │ │ │ │ │ │ │ ├─┼────┼───────┼─────────────────────┼─────┤ │5 │89年4月 │馬遠新村農路改│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47,800元 │ │ │17日 │善工程 │家土木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 │ │ │ │ │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 │ │ │ │ │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478,000元低價 │ │ │ │ │ │得標工程(底價為487,000元)。 │ │ │ │ │ │ │ │ ├─┼────┼───────┼─────────────────────┼─────┤ │6 │89年5月 │紅葉村加星山農│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55,400元 │ │ │17日 │路改善工程(限│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 │ │ │ │制性招標) │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 │ │ │ │ │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554,000元低 │ │ │ │ │ │價得標工程(底價為567,000元)。 │ │ │ │ │ │ │ │ │ │ │ │ │ │ ├─┼────┼───────┼─────────────────────┼─────┤ │7 │89年5月 │馬遠村賽沙旦(│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55,400元 │ │ │17日 │起訴書誤載為賓│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 │ │ │ │沙旦)農路改善│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 │ │ │ │工程 │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554,000元低 │ │ │ │ │ │價得標工程(底價為560,000元)。 │ │ │ │ │ │ │ │ ├─┼────┼───────┼─────────────────────┼─────┤ │8 │89年8月 │馬遠村第八鄰道│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92,900元 │ │ │1日 │路駁坎排水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 │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929,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935,000元)。 │ │ │ │ │ │ │ │ ├─┼────┼───────┼─────────────────────┼─────┤ │9 │89年8月 │馬遠村第6鄰巷 │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65,000元 │ │ │20日 │道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 │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65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655,000元)。 │ │ │ │ │ │ │ │ ├─┼────┼───────┼─────────────────────┼─────┤ │10│89年8月 │紅葉村3鄰巷道 │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65,000元 │ │ │20日 │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 │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650,000元低價得標工 │ │ │ │ │ │程(底價為660,000元)。 │ │ ├─┴────┼───────┴─────────────────────┴─────┤ │ 合 計 │ 570,300元 │ └──────┴───────────────────────────────────┘ 附表五、被告己○○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圖利金額 │ │號│ │ │ │ │ ├─┼────┼───────┼─────────────────────┼─────┤ │1 │89年4月 │明利村第1鄰道 │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66,200元 │ │ │17日 │路排水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662,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665,000元)。│ │ │ │ │ │ │ │ ├─┼────┼───────┼─────────────────────┼─────┤ │2 │89年4月 │萬榮村第6鄰道 │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66,000元 │ │ │17日 │路排水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660,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665,000元)。│ │ │ │ │ │ │ │ ├─┼────┼───────┼─────────────────────┼─────┤ │3 │89年4月 │明利村馬太鞍社│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66,200元 │ │ │18日 │區環境設施改善│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工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662,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665,000元)。│ │ │ │ │ │ │ │ ├─┼────┼───────┼─────────────────────┼─────┤ │4 │89年5月 │明利部落環境設│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46,500元 │ │ │4日 │施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465,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470,000元)。│ │ │ │ │ │ │ │ ├─┼────┼───────┼─────────────────────┼─────┤ │5 │89年8月 │明利村6鄰巷道 │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65,000元 │ │ │15日 │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650,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655,000元)。│ │ │ │ │ │ │ │ ├─┼────┼───────┼─────────────────────┼─────┤ │6 │89年8月 │明利村第1—2鄰│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74,800元 │ │ │15日 │道路排水改善工│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748,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755,000元)。│ │ │ │ │ │ │ │ ├─┼────┼───────┼─────────────────────┼─────┤ │7 │89年8月 │明利村第6—7鄰│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93,800元 │ │ │15日 │環境設施改善工│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938,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940,000元)。│ │ │ │ │ │ │ │ ├─┼────┼───────┼─────────────────────┼─────┤ │8 │89年1月 │利華部落道路及│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94,500元 │ │ │12日 │排水溝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945,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950,000元)。│ │ │ │ │ │ │ │ ├─┼────┼───────┼─────────────────────┼─────┤ │9 │89年1月 │明利國小至社區│己○○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94,500元 │ │ │12日 │道路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 │945,000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950,000元)。│ │ │ │ │ │ │ │ ├─┴────┼───────┴─────────────────────┴─────┤ │ 合 計 │ 667,500元 │ └──────┴───────────────────────────────────┘ 附表六:被告丙○○圖利情形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圖利金額 │起 訴 書 所 載 圖 利 經 過 │ │號│ │ │(新台幣)│ │ ├─┼────┼───────┼─────┼───────────────┤ │1 │89年4月 │馬遠社區道路環│16,207元(│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7日 │境設施改善工程│起訴書誤載│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為18753元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 │ │ │ ├─┼────┼───────┼─────┼───────────────┤ │2 │89年4月 │馬遠村1至4鄰社│13,360元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9日 │區道路駁坎改善│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3 │89年4月 │馬遠村社區道路│18,753元(│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9日 │排水改善工程 │起訴書誤載│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為16,207元│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 │ │ │ ├─┼────┼───────┼─────┼───────────────┤ │4 │89年4月 │明利農路改善工│26,313元(│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9日 │程 │起訴書誤載│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為16,313元│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 │ │ │ ├─┼────┼───────┼─────┼───────────────┤ │5 │89年8月 │馬遠社區舞台及│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8日 │周邊設施改善工│未請款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89年4月 │明利馬太鞍社區│16,060元(│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6 │19日 │道路改善工程 │起訴書誤載│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為18,872元│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 │ │ │ ├─┼────┼───────┼─────┼───────────────┤ │ │89年5月 │西林村第2鄰上 │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7 │23日 │方產業道路改善│未請款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8 │89年1月 │萬榮村第6鄰路 │依卷附資料│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7日 │修繕工程 │應尚未請款│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起訴書誤│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載為已請款│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18,726元)│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9 │89年5月 │紅葉村加星山農│15,079元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17日 │路改善工程(限│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制性招標)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89年4月 │明利村第一鄰道│18,871元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0│17日 │路排水改善工程│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89年4月 │馬遠新村農路改│13,714元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1│17日 │善工程 │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89年4月 │西林村第二鄰上│25,959元 │丙○○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2│23日 │方產業道路改善│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合 計 │ 164,316元(起訴書誤載為175,854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