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為在監執行之人,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乃遲至一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