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九十四年四月三日、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