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八號
上 訴 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