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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鴻章黃永祥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九十四年四月三日、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五三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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