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戊○○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參拾柒萬陸仟捌佰參拾伍 元整,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陳述:被告丙○○係被告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峪灃營造公司)承攬北迴線鐵路電氣化花蓮變電站新設工程之工地 主任,被告戊○○則係前開工程之安全衛生人員,被告峪灃營造公司則將 該工程土木部分交由玉金工程行陳維賢承攬,原告則係玉金工程行僱用之 現場勞工。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原告在系爭工地四米高處鷹架 工作時,因玉金工程行陳維賢僱工搭建之鷹架其腳踏木板過長(應為六公 尺長,卻使用十二尺長橫板),且承載力不足,被告峪灃營造有限公司及 其指派工地主任丙○○、安全衛生人員戊○○,則亦同時怠忽高處工作場 所應有防崩塌及防止勞工墜落之安全繩索或安全網之維護,復未確實監督 改善,以致原告在四米高度施作泥水工作時,站立處之橫板突然斷裂,在 未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下,而自四米高度摔至地面,造成第一腰椎爆裂性 骨折、右跟股閉鎖性骨折、神經性膀胱、椎髓損傷併泌尿系統病變,須永 久尿路改道等重傷害,此有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可證(參刑事卷)。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金額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分別經原審及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德 盛 法官 黃 永 祥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家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