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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2、429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及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並諭知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前曾犯同一罪名,經分別處徒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本案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何方興

法 官蔣有木

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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