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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何方興林德盛王紋瑩

原告
乙○○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丙○○

      丁○○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德盛

               法 官 王紋瑩

               書記官 吳家瑩

中  華  民  國  095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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