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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 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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