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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辛○○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82號,95年度偵字第2871號、95年度

偵字第2946號;併案審理案號:95年度偵字第3836號),提起上

訴,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4652號、95年度偵字

第5223號、95年度偵字第5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組(SONY PCG-4G9P)、記事本參本均沒收。

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辛○○應向花蓮縣政府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組(SONY PCG-4G9P)、記事本參本均沒收。

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明知信用卡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及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該號碼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未經授權之卡號與特約商店完成交易,先後向林政翰(未據起訴)、辛○○(詳後)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呂青懋、張麗純等人之信用卡卡號、使用期限等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經呂青懋、張麗純等人之同意,自94年9月23日起至95年4月9日止,在花蓮縣境內多羅滿汽車旅館等處,登入網際網路後,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年限等資料,在附表一、二所列之so-net等網路商店消費,以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詐得網路遊戲點數卡、筆記型電腦等財物,並使信用卡發卡銀行、收單銀行付款及由發卡銀行自上開持卡人帳戶扣款,足生損害於持卡人及銀行對於信用卡及電子商務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於95年4月11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123號多羅滿汽車旅館215室查獲,並扣得筆記型電腦1台、行動電話3支(NOKIA、MOTOROLA、SONY各1支)、記事本3本等物。

二、辛○○於95年間與甲○○結識,知悉其以他人信用卡在網路消費詐騙財物,認有利可圖,與甲○○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辛○○負責搜購信用卡卡號等資料,供甲○○上網盜刷消費,詐得之財物雙方均分。議定,辛○○即於95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10日間,以每筆資料200元之代價,向任職於花蓮縣壽豐鄉○○村○○路○段3號蓮豐加油站之員工乙○○購買信用卡之卡號及期限資料,乙○○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搜集至該加油站加油之客戶信用卡資料後交付辛○○(如附表二所列),辛○○再轉交甲○○供其上網盜刷消費牟利。嗣經警循線查獲。

三、案經各銀行行員、持卡人等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辛○○、乙○○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

(二)人證: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行員侯順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行員湯榮東、台新銀行行員黃琪婷、中華商業銀行行員趙英偉、萬泰商業銀行行員翁秀玲、玉山商業銀行行員楊榮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行員蕭煌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行員吳介民、持卡人丁○○、庚○、丙○○、子○○、癸○○、丑○○、壬○○、林銀笑被害人張允星、彭濟民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物證:

1、彰化華行、花旗銀行、復華銀行函覆盜刷資料。

2、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盜刷消費紀錄及明細。

3、丁○○、丑○○、壬○○、丙○○、呂文貴等人之報案三聯單;癸○○、陳太郎、梁文德、巴阿妹等人之爭議交易聲明書;壬○○、張世房、丁○○等人之切結書;呂青懋、陳光毅、莊正賢、吳鴻文、劉佳雄、李純儀、梁清政、張國忠、余碧珠、丙○○、呂文貴、林銀笑等人之聲明書。

4、網路電子商務合約書、旅路汽車旅館住宿名單。

5、如事實欄之筆記型電腦1台、行動電話3支、記事本3本扣案。

(四)被告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利用電腦設備取財罪。被告乙○○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3第1項之幫助利用電腦設備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甲○○與辛○○,就附表二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甲○○、辛○○先後多次利用電腦設備詐得財物,被告乙○○多次提供附表二之信用卡資料與辛○○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乙○○部分依法先加後減。公訴人併案部分與已起訴部分之事實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二)爰審酌被告甲○○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從事正當職業以勞力為生,竟以購買他人信用卡資料後,輸入被害人信用卡之方式,在網路商店上大量盜刷購買網路遊戲卡等物品牟利,對電子商務之正常運作造成重大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犯後態度尚佳。被告辛○○為圖小利,提供他人信用卡資料供被告甲○○之犯罪,惟主要犯行由被告甲○○主導,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後亦坦承犯行,表示相當之悔悟。被告乙○○素行良好,因一時貪利,提供他人信用卡資料與辛○○,犯後亦坦承犯行,表示相當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乙○○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惟為期其有正確之財產觀念,宜由觀護人予以引導,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辛○○雖曾於90年2月7日因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其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而符合緩刑之要件,惟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辛○○如於緩刑期間之前二年內向花蓮縣政府支付新台幣20萬元,以助社會福利業務之推動,可認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只須為刑罰之宣告,即足以策其自新,而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為緩刑5年之宣告。惟上開二年之履行期較長,為促其履行緩刑之條件,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之規定併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成效。又本件緩刑宣告既以被告向上開公庫支付為條件,如被告不依本判決支付,前揭緩刑之宣告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予以撤銷,上揭應支付之金額,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均附此說明。

(四)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台(SONY PCG-4G9P)及記事本3本為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業經被告甲○○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甲○○、辛○○宣告刑下諭知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則與本案無關,亦經甲○○陳明在卷,復無其他證據足認其為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撤銷改判理由原審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未及審酌併案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並加重其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3第1項、第93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購自林政翰之信用卡資料┌─┬──────┬──────────────────┬───┐│編│ 持卡人 │ 盜刷時間、購買物品、金額 │起訴或││號│ 銀行信用卡│ │併案案││ │ 卡 號│ │號 │├─┼─┬────┼──────────────────┼───┤│ 1│呂│上海商業│(1)94年9月23日,在0764- EZPAY,分別 │95年偵││ │青│儲蓄銀行│ 盜刷30元、100元、5100元。 │字3836││ │懋│信用卡 │(2)94年9月23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號 ││ │ │00000000│ 司分別盜刷1000元、1000元。 │ ││ │ │00000000│(3)94年9月23日在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 ││ │ │ │ 公司盜刷3590元。 │ ││ │ │ │(4)94年9月24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 ││ │ │ │ 司盜刷1000元。 │ ││ │ │ │(5)94年9月24日,在網路家庭有限公司分│ ││ │ │ │ 別盜刷3000元、3000元。 │ ││ │ │ │(6)94年9月25日,在RN-Real.com Online│ ││ │ │ │ 盜刷USD$4.9。 │ ││ │ │ │(7)94年9月25日,在鉅崴科技有限公司盜│ ││ │ │ │ 刷2999元。 │ ││ │ │ │(8)94年9月26日,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 ││ │ │ │ 限公司盜刷100元。 │ ││ │ │ │(9)94年9月28日,在紅陽金流176影音科 │ ││ │ │ │ 技,分別盜刷5000元、5000元。 │ ││ │ │ │(10)94年9月28日,在紅太陽資訊(軟體 │ ││ │ │ │ 王)盜刷500元。 │ ││ │ │ │(11)94年9月28日,在so-net 盜刷1725元│ ││ │ │ │ 。 │ ││ │ │ │(12)94年9月28日,在網祿科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盜刷2000元。 │ ││ │ │ │(13)94年9月28日,在SZ Quandong S&T │ ││ │ │ │ co.,LT盜刷3107元。 │ │├─┼─┼────┼──────────────────┼───┤│ 2│何│台北富邦│95年4月5日21時3分,在so-net盜刷2500 │95年偵││ │慶│銀行信用│元。 │字2882││ │源│卡 │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3│林│中國國際│95年4月3日,在so- net盜刷2筆,分別 │95年偵││ │家│商業銀行│1300元。 │字2882││ │榛│信用卡 │(其餘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起訴)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4│余│中華銀行│(1)95年4月5日,在台灣新力索尼公司盜 │95年偵││ │碧│信用卡 │ 刷2100元。 │字2882││ │珠│00000000│(2)95年4月9日,在遊戲橘子公司盜刷 │號,95││ │ │00000000│ 1000元。 │年偵字││ │ │ │(其餘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起訴) │5223號│├─┼─┼────┼──────────────────┼───┤│ 5│吳│彰化銀行│95年4月5日,在so-net盜刷1700元。 │95年偵││ │俊│信用卡 │ │字2882││ │賢│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 6│劉│花旗銀行│(1)95年4月2日,在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 │95年偵││ │振│信用卡 │ 司盜刷2筆,分別為980元、1960元。 │字2882││ │中│00000000│(2)95年4月9日,在智冠科技盜刷500元。│號 ││ │ │00000000│(其餘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起訴) │ │├─┼─┼────┼──────────────────┼───┤│ 7│蕭│復華銀行│95年4月5日,在so-net盜刷2500元。 │95年偵││ │世│信用卡 │ │字2882││ │佳│00000000│ │ ││ │ │00000000│ │ │└─┴─┴────┴──────────────────┴───┘附表2:購自乙○○之信用卡資料┌─┬──────┬───────────────────┬───┐│編│ 持 卡 人│ 盜刷時間、購買物品、金額 │起訴或││號│ 銀行信用卡│ │併案案││ │ 卡 號│ │號 │├─┼─┬────┼───────────────────┼───┤│ 1│烏│國泰世華│95年3月5日,在hopp盜刷2筆,分別600元、│95年偵││ │沙│銀行信用│600元。 │字2282││ │莎│卡 │ │號 ││ │斯│00000000│ │ ││ │坎│00000000│ │ ││ │普│ │ │ ││ │丹│ │ │ │├─┼─┼────┼───────────────────┼───┤│ 2│張│國泰世華│(1)95年3月6日,在so-net盜刷2130元。 │95年偵││ │麗│銀行信用│(2)95年3月7日,在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字2282││ │純│卡 │ 盜刷2筆,分別為2999元、2999元。 │號 ││ │ │00000000│(3)95年3月7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盜刷1000元。 │ │├─┼─┼────┼───────────────────┼───┤│ 3│曾│國泰世華│(1)95年2月28日,在so-net 盜刷2154元。 │95年偵││ │明│銀行信用│(2)95年2月28日,在鉅威公司盜刷2筆,分 │字2282││ │德│卡 │ 別為2999 元、2999元。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4│張│國泰世華│(1)95年3月11日,在so-net 盜刷2筆,共 │⑴至⑽││ │武│銀行信用│ 2334元。  │為95偵││ │瑞│卡 │(2)95年3月11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共 │字2282││ │ │00000000│ 3000元。 │號。 ││ │ │00000000│(3)95年3月12日,在綠界科技公司盜刷369 │⑽至 ││ │ │ │ 元。 │(11)為││ │ │ │(4)95年3月13日,在台灣里國際公司盜刷 │95年偵││ │ │ │ 4701元。  │字5429││ │ │ │(5)95年3月13日,在遠傳網路門市盜刷800 │號。 ││ │ │ │ 元。 │⑽部分││ │ │ │(6)95年3月13日,在雅虎國際資訊公司盜刷│重覆 ││ │ │ │ 100元。 │ ││ │ │ │(7)95年3月13日,在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盜刷1500元。 │ ││ │ │ │(8)95年3月13日,在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 ││ │ │ │ 司盜刷2筆,分別為720元、720元。 │ ││ │ │ │(9)95年3月13日,在華義國際數位娛樂公司│ ││ │ │ │ ,盜刷1000元。 │ ││ │ │ │(10)95年3月13日,假借彭濟民之名義,在 │ ││ │ │ │ 張允星經營之鑫盛網資訊社(購物平台│ ││ │ │ │ 為台灣里國際公司)盜刷5772元。 │ ││ │ │ │(11)95年3月13日,假借彭濟民之名義,在 │ ││ │ │ │ 張允星經營之鑫盛網資訊社(購物平台│ ││ │ │ │ 為台灣里國際公司)盜刷4701元。 │ │├─┼─┼────┼───────────────────┼───┤│ 5│呂│台北國際│(1)95年3月4日,在so-net盜刷2筆,分為 │95年偵││ │紹│商業銀行│ 2054元、359元。 │字2282││ │楷│信用卡 │(2)95年3月4日,在宇峻奧汀科技公司盜刷3│ ││ │ │00000000│ 筆,均為1500元。 │號、95││ │ │00000000│(3)95年3月4日,在綠界科技公司盜刷8筆,│年偵字││ │ │ │ 分別為300 元、2000元、3000元、3000 │5223號││ │ │ │ 元、2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 ││ │ │ │ 。 │ │├─┼─┼────┼───────────────────┼───┤│ 6│張│台北國際│(1)於95年3月7日,向so-net盜刷2054元。 │95年偵││ │世│商業銀行│(2)於95年3月8日,分別向雅虎奇摩、宇峻 │字5223││ │房│信用卡 │ 奧汀盜刷100元、1500元。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7│呂│玉山商業│95年2月28日向so-net盜刷2154元、向鉅葳 │95年偵││ │文│銀行信用│科技盜刷2999 元、2999元。 │字5223││ │貴│卡 │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8│田│玉山商業│(1)95年2月28日,在so-net 盜刷2154元。 │95年偵││ │淑│銀行信用│(2)95年3月1日,分別向鈊象電子、鉅葳科 │字2871││ │慧│卡 │ 技盜刷1000 元、2999元。 │號、95││ │ │00000000│ │年偵字││ │ │00000000│ │5223號│├─┼─┼────┼───────────────────┼───┤│ 9│徐│王山銀行│(1)95年3月4日,二次分別向SO-NET盜刷 │95年偵││ │ │信用卡 │ 2054、359元。 │字2871││ │溱│00000000│(2)95年3月4日,向卡通國際、鈊象電子分 │號、95││ │ │00000000│ 別盜刷738元、1000元。 │偵5223││ │ │ │ │號 │├─┼─┼────┼───────────────────┼───┤│10│林│玉山商業│(1)95年3月8日,分別向so- net、亞太電信│95年偵││ │銀│銀行信用│ 網際網路金流、紅限金流盜刷2130元、 │字5223││ │笑│卡 │ 950元、285元、1999元。 │號 ││ │ │00000000│(2)於95年3月9日,分別向鈊象電子、遊戲 │ ││ │ │00000000│ 橘子盜刷1000元、1000元。 │ ││ │ │ │(3)95年3月10日,向雅虎奇摩盜刷100元。 │ │├─┼─┼────┼───────────────────┼───┤│11│蔡│慶豐銀行│(1)95年3月9日,在亞太電信網際網路金流 │95年偵││ │文│00000000│ 盜刷2筆,均為1000元。 │字2871││ │政│00000000│(2)95年3月9日,在遠傳網路門市盜刷800元│號 ││ │ │ │(3)95年3月9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均為│ ││ │ │ │ 1000元。 │ │├─┼─┼────┼───────────────────┼───┤│12│葉│日盛銀行│95年3月9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均為100│95年偵││ │惠│信用卡 │0元。 │字2871││ │珍│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13│蔡│遠東國際│(1)95年3月11日,在so-net 盜刷2筆,分為│⑴至⑼││ │順│商業銀行│ 2054元、280元 │為95年││ │安│信用卡 │(2)95年3月11日,在亞太電信網際網路金流│偵2946││ │ │00000000│ 盜刷3筆,分為1000元、350元、1000元 │號、95││ │ │00000000│ 。 │年偵字││ │ │ │(3)95年3月11日,在智冠科技公司盜刷2筆 │4652號││ │ │ │ ,均為500元。 │。⑽、││ │ │ │(4)95年3月11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均 │(11)││ │ │ │ 為1000元。 │為95年││ │ │ │(5)95年3月12日,在綠界科技公司盜刷369 │偵字54││ │ │ │ 元。 │29號 ││ │ │ │(6)95年3月13日在華義公司盜刷995元。  │ ││ │ │ │(7)95年3月13日,在願境網訊公司盜刷159 │ ││ │ │ │ 元。 │ ││ │ │ │(8)95年3月14日,在智冠科技公司盜刷2筆 │ ││ │ │ │ ,均為360元。 │ ││ │ │ │(9)95年3月14日,在雅虎資訊公司盜刷2筆 │ ││ │ │ │ ,分為399 元及100元。 │ ││ │ │ │(10)95年3月13日,假借彭濟民之名義,在 │ ││ │ │ │ 張允星經營之鑫盛網資訊社(購物平台│ ││ │ │ │ 為台灣里國際公司)盜刷3710元。 │ ││ │ │ │(11)95年3月13日,假借彭濟民之名義,在 │ ││ │ │ │ 張允星經營之鑫盛網資訊社(購物平台│ ││ │ │ │ 為台灣里國際公司)盜刷5355元。 │ │├─┼─┼────┼───────────────────┼───┤│14│劉│遠東國際│(1)95年3月1日,分別在鈊象電子公司盜刷2│95年偵││ │興│商業銀行│ 筆,均為1000元。 │字4652││ │明│信用卡 │(2)95年3月1日在鉅崴科技有限公司盜刷2筆│號 ││ │ │00000000│ ,均為2999元。 │ ││ │ │00000000│ │ │├─┼─┼────┼───────────────────┼───┤│15│謝│遠東國際│(1)95年2月28日,在so-net 盜刷2151元  │95年偵││ │宗│商業銀行│(2)95年3月1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均為 │字4652││ │榮│信用卡 │ 1000元。 │號 ││ │ │00000000│(3)95年3月1日,在鉅崴公司盜刷2筆,均為│ ││ │ │00000000│ 2999元。 │ │├─┼─┼────┼───────────────────┼───┤│16│許│台灣土地│(1)95年3月11日,在索尼通訊公司盜刷2054│95年偵││ │進│銀行信用│ 元。 │字2946││ │儒│卡 │(2)95年3月11日,在鈊象公司盜刷3筆,均 │號 ││ │ │00000000│ 為1000元。 │ ││ │ │00000000│(3)95年3月12日,在紅陽科技公司盜刷1999│ ││ │ │ │ 元。 │ ││ │ │ │(4)95年3月12日在綠界科技公司盜刷369元 │ ││ │ │ │(5)95年3月12日在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公司盜│ ││ │ │ │ 刷3000元。 │ ││ │ │ │(6)95年3月13日,在亞太線上服務公司盜刷│ ││ │ │ │ 1000元。 │ ││ │ │ │(7)95年3月13日,在瑪凱電信公司盜刷3000│ ││ │ │ │ 元。 │ ││ │ │ │(8)95年3月13日,在紅陽科技公司盜刷5筆 │ ││ │ │ │ ,均為360元。 │ │├─┼─┼────┼───────────────────┼───┤│17│陳│台新銀行│(1)95年3月1日,在so-net 盜刷1436元;在│95年偵││ │光│信用卡 │ 鉅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盜刷2筆共2999元│字5223││ │毅│00000000│ 。 │號 ││ │ │00000000│(2)95年3月3日,在雅虎奇摩網站盜刷100元│ ││ │ │ │ ;向橘子遊戲公司盜刷2筆共500元。 │ │├─┼─┼────┼───────────────────┼───┤│18│莊│台新銀行│(1)95年3月4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5年偵││ │正│信用卡 │ ,先後3次盜刷共計3000元,以購買線上│字5223││ │賢│00000000│ 點數。 │號 ││ │ │00000000│ │ │├─┼─┼────┼───────────────────┼───┤│19│吳│台新銀行│95年3月5日,在so-net盜刷2筆,分別為280│95年偵││ │鴻│信用卡 │元、2054元,以購買線上點數。 │字5223││ │文│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20│滕│台新銀行│95年3月5日,在so-net盜刷2筆分為為280元│95年偵││ │基│信用卡 │、2054元,以購買線上點數。 │字5223││ │強│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21│劉│台新銀行│95年3月8日,在雅虎奇摩、綠界科技股份有│95年偵││ │佳│信用卡 │限公司分別盜刷100元、2000元。 │字5223││ │雄│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22│李│台新銀行│95年3月6日,在so-net盜刷2054元。 │95年偵││ │純│信用卡 │ │字5223││ │儀│00000000│ │號 ││ │ │00000000│ │ │├─┼─┼────┼───────────────────┼───┤│23│梁│台新銀行│(1)95年3月7日,在so-net盜刷2054元,以 │95年偵││ │清│信用卡 │ 購買線上點數。 │字5223││ │政│00000000│(2)95年3月9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先後2次盜刷共計3000元,以購買線上│ ││ │ │ │ 點數。 │ │├─┼─┼────┼───────────────────┼───┤│24│張│台新銀行│於95年3月9日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先│95年偵││ │國│信用卡 │後2次盜刷共計3000元,以購買線上點數。 │字5223││ │忠│00000000│ │ ││ │ │00000000│ │ │├─┼─┼────┼───────────────────┼───┤│25│詹│萬泰商業│95年3月7日,在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偵││ │啟│銀行信用│,先後2次盜刷共計3000元。 │字5223││ │松│卡 │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26│陳│台北富邦│於95年3月4日,向Hopp盜刷2次,即738元、│95年偵││ │太│商業銀行│738元;向so-net盜刷2次,即1027元、1420│字5223││ │郎│信用卡 │元。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27│梁│台北富邦│(1)於95年3月6日,向so-net 盜刷2筆分別 │95年偵││ │文│商業銀行│ 為1680元、560元。 │字5223││ │德│信用卡 │(2)於95年3月6日,向和信超媒體盜刷2筆 │號 ││ │ │00000000│ 各為720元、720元。 │ ││ │ │00000000│(3)於95年3月6日,向綠界科技盜刷3筆各為│ ││ │ │ │ 3000元、3000元、3000元。 │ │├─┼─┼────┼───────────────────┼───┤│28│巴│台北富邦│於95年3月9日,向so-net盜刷2130元。 │95年偵││ │阿│商業銀行│ │字5223││ │妹│信用卡 │ │號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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