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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甲○○對本院民國(下同)96年 1月18日95年度上訴字第 309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狀內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 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並於同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抗告人之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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