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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湯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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