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