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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徐韻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5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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