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7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後6罪並經本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