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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97年3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現提出上訴中,如未予羈押恐難以審判或執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 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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