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徐韻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15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