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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謝志揚湯文章蔣有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乙○○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得易科罰金),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判決,應於達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蔣有木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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