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乙○○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得易科罰金),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