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刑事庭(第一法 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 何方興 法官 林德盛 法官 王紋瑩 書記官 吳家瑩 通譯 林兆洲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被 上訴 人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意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整。 二、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吳家瑩 審判長法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吳家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