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柒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定執行刑為8年6月。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受刑人為假釋中人犯,毋庸聲請減刑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