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7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後6罪並經本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