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投票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6日犯投票受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7、25、26、13、16、19、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