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 4日至93年11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48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