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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 4日至93年11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648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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