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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湯文章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順仁汽車貨運行即郭輝政
被告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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