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丕衍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被告
- 順仁汽車貨運行即郭輝政
- 被告
-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正本與原本無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正本與原本無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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