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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原告
秉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原名陳坤瑩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2號),自訴人即原告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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