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秉慶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原名陳坤瑩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2號),自訴人即原告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