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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原告
召華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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