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丙○○○
- 被告
- 龍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1月30日以檢察官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同時確定在案。本件原告係於97年4月10日始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遞送起訴狀,而於97年4月14日轉發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紀錄足憑,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