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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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