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雍昇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雍昇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減為罰金參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雍昇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89年間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 17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74號、92年度偵字第2028號),判處罰金6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