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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雍昇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雍昇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減為罰金參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雍昇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89年間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 17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74號、92年度偵字第2028號),判處罰金6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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