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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謝志揚許仕楓林慶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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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96年11月1日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丙○○、乙○○被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無罪判決),並經本院駁回

上易字第8號),揆之首揭說明,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自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原審96年度易字第152號、本院97年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林 慶 煙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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