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98年度聲減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花簡字第296號所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業已執行完畢,為何檢察官又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請查明原因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 2罪,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故檢察官於如附表所示編號 2之罪確定後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自無不當。至抗告人所質疑其前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 6月,則可折抵本件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對其並無不利,附此敘明。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