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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54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54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所為更正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法院97年度訴字第 285號更正裁定,係將判決正本論罪科刑欄中第(二)點第 7行「薛金龍」更正為「黃振興」,與抗告人甲○○全然無涉,故該裁定當事人欄雖贅列抗告人為被告,惟抗告人顯非該裁定之當事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並非有權提起抗告之人,其提起抗告請求重新審判,與法未合,又無從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妙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5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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