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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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