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8之犯罪日期為96年1月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5年1月5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 方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