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96年2月22日接續前已入監執行之案件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88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檢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