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被上訴人
-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乙○○等人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原審認上訴人並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以98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雖上訴人(即自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惟經本院認無理由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及卷宗可憑。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