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上訴人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第一審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乙○○等人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原審認上訴人並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以98年度自字第3 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雖上訴人(即自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惟經本院認無理由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及卷宗可憑。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