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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羅得權
被上訴人
黃張彩雲

      黃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一百年度上字第十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訴後,於其民事上訴聲明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事實理由部分則記載(容後補呈),有上開民事上訴聲明狀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自毋庸命其補正。又上訴人至遲應於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補正其上訴理由,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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