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福田即大成鐵工廠、國曜營造有限公司、賴文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廖福田即大成鐵工廠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上訴人 國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平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 臺東臨時庭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第一審主張因被上訴人送審過程延誤致材料進場及完工時間遲延一節,於100年11月18日以前具狀補提上訴理由及證據,繕本送對造,逾期 視為延滯訴訟不予調查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