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蔡松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山 上列當事人與臺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四萬三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二十八元,除已繳納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外,其餘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