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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山

上列當事人與臺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四萬三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二十八元,除已繳納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外,其餘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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