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山
上列當事人與臺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四萬三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二十八元,除已繳納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外,其餘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與臺華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十四萬三千五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二十八元,除已繳納二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外,其餘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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