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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陳秋錦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林三星
被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崑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林明和

鄧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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