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曾順德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林三星 被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崑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林明和 鄧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