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何方興、黃玉清、林碧玲
- 法定代理人王桂霜
- 原告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昱雯、王友用、王桂霜、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抗 告 人 王昱雯 抗 告 人 王友用 抗 告 人 王桂霜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 3日101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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