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何方興黃玉清林碧玲
  •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 原告
    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昱雯王友用王桂霜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抗 告 人 王昱雯 抗 告 人 王友用 抗 告 人 王桂霜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 3日101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瑞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