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紋瑩、李水源、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上訴人 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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