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金翠、陳安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劉金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上訴人 陳安國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文中 被上訴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