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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謝志揚賴淳良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金翠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上訴人
陳安國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文中
被上訴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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